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关于年所得12万元以上纳税人进行个人所得税 自行纳税申报的通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办法(试行)〉的通知》的有关规定,为切实做好西安市2006年度年所得超过12万元纳税人的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税人在2006年度一个纳税年度中取得税法规定的各项所得合计数额达到12万元的,应按照税收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自2007年1月1日起至3月底,办理自行纳税申报手续。 二、年所得12万元以上的纳税人,不包括在中国境内无住所,且在一个纳税年度中在中国境内居住不满1年的个人。 三、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和报送纳税资料的或有虚假申报等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四、对自行申报纳税中的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纳税人可登陆各级税务机关网站、拨打西安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热线12366、各主管税务分(县)局电话进行查询和咨询。
西安市地方税务局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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